沈阳市大奇饲料厂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1、项目概况
沈阳市大奇饲料厂位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民屯镇八三堡村,主要生产鱼饲料,年产量为1000吨。
企业原有1台4t/h燃煤蒸汽锅炉用于生产。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要求,将现有4t/h燃煤锅炉拆除,改为生物质气化燃气发生器+4t/h燃气蒸汽锅炉用于生产。其它生产内容、生产规模等生产工艺系统设备均不变。
2、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符合性
根据国务院批准施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和《辽宁省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08年本)》可知,本项目不在其中列出的“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名单目录内,且本项目符合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允许类”项目。根据沈环保〔2018〕395号《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环保管理的通知》,除沈阳市四环内区域以及四环外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市级及市级以上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地区所安装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鼓励安装生物质成型燃料气化炉窑(气化燃气发生器+燃气炉窑);可以安装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燃烧设施,并配套安装高效净化设施。本项目位于四环外的农村地区,采用的锅炉属于鼓励安装类。
3、环境质量现状分析结论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项目所在区域SO2、NO2、PM10的24h平均值及SO2、NO2的小时均值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良好。
(2)声环境质量现状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限值要求,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较好。
4、项目运营期污染物排放结论
(1)废气
项目运营期锅炉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排放限值要求,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2)噪声
噪声主要来源于风机、燃烧器、泵类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其噪声强度在70~85dB(A)之间,通过安装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中1类标准的要求,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
(3)废水
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厂内调配,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
锅炉房运行期产生的废水为锅炉排污水。用于锅炉房地面冲洗。项目废水不直接外排入周围环境,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产生污染。
(4)固体废物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为炉灰和除尘灰,装袋收集后外售,对环境影响较小。
6、环保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30万元,为满足环保要求实施的改造,全部为环保投资。
7、排污总量
本技术改造项目符合环保要求,建成后SO2排放总量为0.340t/a,比原排放量减少1.201t/a;NOX排放总量为1.018t/a,比原排放量减少1.97t/a;烟尘排放总量为0.249t/a,比原排放量减少0.781t/a。
8、结论
综上所述,锅炉由燃煤锅炉改造为生物质气化燃气发生器+燃气锅炉后,可削减烟尘、SO2、NOx的排放总量,满足现行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该项目从环境影响可接受性分析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