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概况
沈阳市照明灯具厂成立于2010年,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主要生产防爆电器、防爆灯具、建筑和民用工矿灯具等。《沈阳市照明灯具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于2010年6月18日获得批复,文号为大环分审字[2010]071号。于2015年1月23日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文号为沈环保大东验字[2015]0037号。
为满足冬季供暖要求,将现有车间1内隔出部分空间做为锅炉房使用,安装燃气热水锅炉及配套设施。无土建施工。
2、产业政策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根据国务院批准施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和《辽宁省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08年本)》可知,本项目不在其中列出的“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名单目录内,且本项目符合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允许类”项目。
扩建项目位于现有厂区内,选址合理。
3、环境质量现状分析结论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收集2017年沈阳市环境质量报告书中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SO2、NO2年均浓度及24小时平均第98百分位数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PM10、PM2.5年均浓度及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均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年均浓度超标倍数分别为0.3、0.5,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超标倍数分别为0.2、0.7;
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超标倍数为0.04。
(2)声环境质量现状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较好。
4、项目运营期污染物排放结论
(1)废气
项目运营期锅炉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排放限值要求,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2)噪声
噪声主要来源于锅炉、风机、燃烧器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其噪声强度在60~78dB(A)之间,通过安装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
(3)废水
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厂内调配,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
锅炉房运行期产生的废水主要是软化水装置反冲洗废水和锅炉排污水。项目废水用于清洗地面,不直接外排入周围环境,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产生污染。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主要固体废物主要为更换下来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废离子交换树脂(HW13-900-015-13)均属于危险废物,由厂家进行回收处置。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了有效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6、环保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万元,占总投资的1.67%。
7、结论
综上所述,本项目只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加强环境管理,其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满足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从环境影响可接受性分析,该建设项目在拟选址生产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