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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用环责险为企业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21-03-05

 

       在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简称“环责险”)企业名单上,包括了全省14个市(2个省管县)的151家企业,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行业。健全以信息公开促环境风险监管“合力”的长效机制,降低企业环境风险。

  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3年,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又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涉重金属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去年以来,新《环境保护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都对环责险做出了规定。各地环保和保险监管等部门积极推进,环责险在防范环境风险、补偿污染受害者、推动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环境法治的全面强化。新《环境保护法》首次将“损害担责”确立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企业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司法途径全面打通。企业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可能将面临巨大的公益或者民事侵权的损害赔偿金额,借助保险机制应对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化解环境风险,就将成为许多企业主动而自然的选择。

  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确立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明确了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含义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企业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或者货币赔偿的责任。这将倒逼企业增强防范环境风险的内在动力,也促使企业通过投保环责险,化解环境风险,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有关部署为环责险提供了直接的推动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将强制性的环责险制度确定为重要的改革任务,要求环保等部门加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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