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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喷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发布时间:2021-03-29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沈阳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占地面积20000m2,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在现有厂房内的彩钢板车间内安装设备,无土建施工。在现有厂房的彩钢板车间(车间面积378m2)内新建一条喷胶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可喷胶汽车座椅背板24万件/a

 《沈阳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喷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1月取得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的批复文件(沈环大东审字[2019]021号)。本次验收范围为上述工程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项目于20194月开工,20197月竣工,项目于20198月开始调试。

二、工程变动情况

 原环评设计两个喷胶房产生的废气各自通过一套废气处理装置(过滤棉+活性炭)处理后各由一根15m排气筒排放;实际两个喷胶房均设有过滤棉装置,两个喷胶房废气各自经过滤棉处理后统一进入一套活性炭装置经115m排气筒排放。

 上述变动不属于重大变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污水。

(二)废气

 (1有组织排放

 两个喷胶房均设有过滤棉装置,两个喷胶房废气各自经过滤棉处理后统一进入一套活性炭装置经115m排气筒排放

 (2无组织排放

 热铆焊接和超声波焊接过程产生极少挥发性有机物,通过车间换风无组织排放。

(三)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等离子设备、喷胶设备、排气筒引风机等运行产生的噪声,其噪声强度在70~85dBA)之间。采取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

(四)固体废物

 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胶桶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本项目无新增员工,不新增生活垃圾。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废气

 (1)有组织废气

 根据监测结果,颗粒物大排放浓度11 mg/m3、最大排放速率0.046kg/h;挥发性有机物最大排放浓度0.15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6.7×10-4kg/h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 -2014)表2中排放限值80mg/m32.0kg/h要求。

 活性炭处理设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理效率平均值为81.8%,对颗粒物的处理效率平均值为91.1%

 (2)无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周边挥发性有机物的最大浓度为0.0724 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 -2014)表2厂界浓度限值2.0mg/m3要求。

 (二)厂界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四周昼间噪声范围56dBA~58 dBA),夜间噪声范围47dBA~49dBA),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验收结论

 该建设项目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进行了环保设施的建设,本期工程配套的环保设施做到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外排污染物符合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建立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档案、各种资料管理规范,能满足本项目环境管理要求。可以通过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联系人:王经理  1365400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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